江南产业集中区综合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 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发处、地税分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市社会保险相关经办机构:
日前,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延续执行皖政 [2013] 5 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 [2014] 11 号),要求继续实施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帮扶企业发展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帮助我市企业解决困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帮扶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社保费缓降政策
各地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继续落实池人社秘 [2013] 254 号第一条社会保险费缓降政策。
二、落实援企稳岗和促进就业政策
(一)落实普惠制的岗位补贴政策
1 、实施条件:市直及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保证当地 6 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以实施普惠制的岗位补贴政策。
2 、享受对象:省属及以下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年度内企业裁员人数比例不超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10% )。
3 、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市本级按照企业前三年度失业保险费年均实际缴费额的 50% 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低于 5 千元的,按 5 千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给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岗位补贴。
各县区、九华山发放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各地每年用于岗位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 30% 。
4 、符合按照池政办 [2012]29 号文件规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企业,可在池政办 [2012]29 号文件规定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间择一申请,不重复享受。
(二)落实职业介绍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对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市就业、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各类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就业的,分别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和申报、审核程序按市人社局、财政局池人社发 [2012]27 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分别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申报、审核程序按市人社局、财政局池人社发 [2012]12 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市人社局、财政局池人社秘 [2014]94 号规定执行,申报、审核程序按市人社局、财政局池人社发 [2012]12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政策延续执行时限
上述政策从 2014 年元月起延续到 2017 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省新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四、保障措施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帮扶政策是各级人社、财政、经信、地税部门贯彻省、市政府决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皖人社发 [2014]11 号文件政策的延续执行工作,人社、财政、经信、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政策帮扶企业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和常规性任务,全面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责任,积极而为,不打折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认识不高,工作不力,进度迟缓,造成各项帮扶政策未能及时兑现到位、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县区帮扶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调度,逐月通报。县区人社、财政、经信、地税等部门也要加强对本地各项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实施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政策帮扶企业发展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 10 日(从 5 月份起)前分别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书面报告。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经信委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