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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池州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答疑
2014年6月18日 13:06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   关键字:小型微利企业 纳税所得额
 

    一 .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 = (月初值+月末值)÷ 2 ,全年月平均值 = 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12 。

    二 .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2013 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 ?

    (一)备案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 、企业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 、企业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二)填报口径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 15% 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此减免数额填入主表第 28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普通小型微利企业所享 5% 优惠申报口径同上。

    (三)补充申报

    对应享受而已申报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如需享受优惠政策,应及时办理补充申报。

    四 .  2014 年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

    (一)政策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

    2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30 号)征收。 ?

    3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4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23 号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5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二)填报口径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其实际利润额与 15% 计算的乘积,填入季度申报表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超过 10 万元且小于等于 30 万元的,其实际利润额与 5% 计算的乘积,填入季度申报表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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